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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将被处罚或追责!

[发表时间]:2022-11-17 [浏览次数]:

近期国内本土疫情形势严峻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其中包括核酸检测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注意,可能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换个说法,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照上述法条追究责任

一、多次无故拒做核酸检测被处罚

2022313日至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某超市上班的员工王某(女,53岁)无视社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泉州市丰泽区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丰泽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顶替他人做核酸检测被处罚

2022318日,警方接到有人顶替他人进行核酸采样的报警,遂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当日21时许,在深圳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核酸检测点,蒋某桥(男,37岁)违反防疫规定,持王某(男,31岁)核酸码代替王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警方以妨害社会管理依法对违法人员蒋某桥、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示:全体市民积极配合参与核酸检测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对不遵守防疫规定,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予以打击。

以下16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同时也是为防疫出力!